深夜勿点 | 不是我开地图炮,食材的户籍很重要
小编导读:
炎炎烈日,盛夏来临。诸位看客可知夏日有四大神器?西瓜,啤酒,烧烤,小龙虾!一边喝啤酒,啃西瓜,一边吃着烧烤,扒着小龙虾,简直不要更开心。
啤酒有青岛,西瓜有哈密,烧烤有地摊,龙虾则有盱眙。盱眙小龙虾,是小龙虾中的上品,但是最近盱眙小龙虾不仅仅在我们饭桌上搞事情,在我们的商标界的地理标志中也搞出了一些事情。
那么什么是地理标志呢?
《商标法》第十六条规定“……地理标志,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,该商品的特定质量、信誉或者其他特征,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。”
法条不能说明问题,让我们就着案例说事情。(注:笔者是留着口水写完这段的)
在2016年5月11日,盱眙龙虾协会发现南京市江宁区建红土菜馆店铺门头、店内及名片上均突出印有“正宗盱眙龙虾”字样。盱眙龙虾协会认为建红土菜馆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。故而提起了诉讼。
经过了一审,最终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院从三点来对本案进行了判决:
虽然“盱眙龙虾”中含有地名盱眙,盱眙龙虾协会作为该商标的注册人,不 得剥夺商品确实产于江苏盱眙地区的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当使 用该证明商标中地名的权利。建红土菜馆的小龙虾的确来自于盱眙, 所以协会并不能禁止他人使用盱眙龙虾的标识。
2
“盱眙龙虾”的注册范围是第31类:龙虾(活),二活的小龙虾和小龙虾 菜肴是构成了上下游的关系,关系极其相近,所以法院认定二者构成 商品和服务类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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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,二者差异较大,不易造成混淆。
因此,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,建红土菜馆上述使用“正宗盱眙龙虾”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。
笔者评:没错,地理标志权利比较大,但是还没有达到一手遮天的地步,并不能剥夺他人正常使用地名的权利。如果商品仅是朴素的表达产品的来源地,并没有一系列攀附地理商标的行为,不构成对地理标志的侵权。
写这篇文章真是虐待自己的嘴巴和胃的行为,送佛送到西,再说一件吃的,给你们加个主食!
射陽大米案。老板,来碗米饭!
原告是:射阳县大米协会。他们拥有的地理标志商标为:
被告为:滨海县祝米长、赵长军、上海市江桥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华江分公司。
在2014年11月1日,射阳县大米协会的调查人员发现,赵长军在其经营的“赵家粮铺”中销售了“射场大米”(笔者提醒:是“場”不是“陽”),并且与“射陽大米”相同,均为行书书写。于是,就有了这个案子。
这个案子有意思的地方就是,“射场大米”拥有合法的商标许可。商标如下图。
是不是很像?
那么问题来了,拥有商标权的“射场”是否侵犯了“射陽大米”的地理标志的商标权呢?
二审法院对于这个问题主要从四个角度进行了分析:
在确定其禁用权范围时,限定于“射陽大米及图”的组合使用方式,并且进 行整体对比。
2
大米协会“射陽大米及图”地理标志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。
3
已注米厂具有攀附“射陽大米及图”地理标志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。
4
相关公众容易对“射陽大米及图”地理标志商标及被控侵权标识“射場大 米She chang da mi”产生混淆或误认。
于是法院定下了结论:综合种种因素,认定已注米厂在大米商品上使用“射場She chang大米”标识构成对“射陽大米及图”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。
笔者评:商标注册的确遵循个案原则,但是个案原则不代表商标权可以肆意的使用。商标一方面要使用在商标注册的范围,另一方面也要按照商标图样进行标准化的使用。
因为使用工程中一旦添加了其他的文字或者是装饰,很容易导致商标侵权或者是在主张商标权利时,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。当然,本案中的侵权商标具有明显的攀附的含义。
表面上看,地理标志的权利范围大到可以使其他的商标权利消失,也可以小到无法对直接的“侵权”文字主张权利。
但是,就深层而言,这样的现象不是由地理标志本身决定的,而是由地理标志所处的纠纷所决定的,侵权的判断标准还是在于两个商标是否会使消费者构成混淆。
如果足以使消费者混淆,则构成侵权,反则不构成,这无关地理标志本身,也无关“侵权”商标的状态。这个判断标准说到底还是为了保障商标的一个基本功能:区分商品来源。
由此也可见,一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地理标志是多么的重要。不!过!商标或许可以蒙蔽我们消费者的雪亮眼睛,但是欺骗不了我们敏感的舌头。
作者简介:崔向一,商标咨询师,工科男的里子,文科男的面儿。爱影视、爱音乐,更爱知识产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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